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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成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2019-11-12 09:26:12


晋市政通告﹝20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众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包括主城区和北石店区、南村区、金村区、高都区、巴公区范围内的建成区。在重点管理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具体禁养犬只种类、标准由市公安、畜牧部门联合确定。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犬只并束犬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禁止携犬进入广场、机关、医院、学校、体育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应当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定期免疫。因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卫健部门依法查处。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部门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登记管理、无主犬抓捕收容、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确定本行政区域养犬管理相关事宜。


       七、违规养犬举报电话:


       晋城市公安局:110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2233319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061


       特此公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